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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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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2010 年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日期:2010-04-08

中央财经大学 2010 年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 〔 1997 〕 6 号)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0 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 〔 2010 〕 1 号)等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 2010 年就业形势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

第二条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将个人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二章 就业范围及形式

第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统招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就业。

(二)以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其就业政策与统招生一致。

(三)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定向、委培协议和国家相关政策就业。

(四)结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京外生源的结业生不得留京就业。

(五)学校不负责肄业生的就业派遣。

第六条 毕业生的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升学、出国(境)、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国家项目(服务西部、服务基层、三支一扶、科研助理等)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第七条 毕业生的生源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毕业研究生的生源地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实户口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三章 签订就业协议程序

第八条 就业推荐表的填写程序如下:

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到其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领取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并在就业工作人员指导下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由学院(研究院、中心)审核盖章后,统一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复核并签署意见。

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推荐表》,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补办。

第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用人及就业意向后, 由毕业生、学校与用人单位 签订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以下均简称为《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的签订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推荐表》用人单位回执联(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工作人员指导下认真填写并签字。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将《就业协议书》的基本信息进行网上登录,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盖章。

(三)毕业生将加盖了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及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填写、加盖公章。

(四)《就业协议书》经三方签署后,用人单位留存第二联,毕业生本人将第一联及《就业推荐表》用人单位回执联(或用人单位接收函)交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第三联由毕业生本人留存。

(五)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根据《就业协议书》第一联,将用人单位信息、其他派遣信息等进行网上补录。

第十一条 《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联,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毕业生择业时原则上应持学校下发的《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四章 京外生源留京就业

第十三条 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为 30% 。留京调控比例的计算基数为本科毕业生总数扣除北京生源及考研、出国及定向培养毕业生人数。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按照本科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坚持“择优”原则,以班级综合测评名次排序为依据,确定各班留京就业指标的分配与使用。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北京市人事局规定分数线的本科生不具备留京资格。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委对到以下地区和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实行留京调控比例单列:

(一)北京基层单位(北京含有农村的 13 个区县中乡镇及以下单位);

(二)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

(三)部队;

(四)教育系统;

(五)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在京就业不受北京市教委留京指标的限制。

第五章 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截至学校向北京市教委统一上报就业方案之日,经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单位以协议书上用人单位名称为准), 到西藏、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等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以外地区及重庆市市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每人奖励 2000 元人民币,并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截至学校向北京市教委统一上报就业方案之日,参加“北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支书助理、村主任助理工作”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并被选聘的毕业生,每人奖励 1000 元人民币。到北京农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毕业生还将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等就业计划的毕业生,鼓励政策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就业计划的毕业生,鼓励政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升学与出国(境)

第二十条 升学的毕业生,在录取结果出来之前同时考虑就业,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待录取结果出来后选择升学的,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已被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提出不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或 申请 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学校可继续按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七章 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的 12 月 31 日 。对于超过上述期限未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审批户口和档案的留校申请,控制户档留校人数,坚决避免有业不就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硕、拟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派遣与改派

第二十七条 2010 年 6 月,学校向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上报就业方案,并对毕业生进行集中派遣。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二十八条 《报到证》由北京市教委统一打印。它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所需的材料。毕业生 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能补办。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办理了《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

第三十条 派遣离校期间,确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和申请,经北京市教委审批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须在办理原就业手续一年之内。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不再受理调整申请。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北京市教委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一) 自派遣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九章 户口与档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的档案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依据毕业生就业去向于每年 7 月份通过机要的形式转寄。

第三十四条 北京生源毕业生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档案在规定时间转至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 [1998]129 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户口与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

保存期间,学校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及手续办理,但不能办理身份证补办、出国、结婚、购房及其他与就业无关的证明等手续。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尚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国家项目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且已取得国(境)外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毕业生,可凭相关资料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和集体户口。

未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和集体户口的,可将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出国(境)工作、探亲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应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疾病

第四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一条 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

一年以内治愈,并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生违约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考虑成熟,慎重签约。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声誉,保障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不得违约。

第十二章 就业安全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 ( 研究院、中心 ) 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消除就业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应增强毕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鉴别是非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赴京外求职的毕业生,应在各教学单位认真履行学校有关请销假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在京外求职期间,应与所在教学单位保持通讯联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各类各层级学历学生,其它培养类型的学生可参照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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