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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央财经大学MBA校友会(MBA 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CUFEMBA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在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以从事学术、科技、经济领域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经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批准的校友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国内外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与MBA教育中心、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整合校友资源,协助中财MBA教育发展,与MBA教育中心共同打造中财MBA卓越品牌;凝聚校友力量,建立交流互助平台,为校友的成长和事业发展提供机遇和帮助;为祖国领土的完整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愿景 使中央财经大学MBA校友会成为校友互助的桥梁、梦想起航的港湾,成为中国有影响力、有特色、有活力的的校友管理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使命 坚持“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成就梦想”的核心理念,成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校友与企业、校友与社会之间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协助母校培养具备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能力,拥有金融财务专长,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管理人才。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北二平房A12室,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工作机制

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在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的支持下,充分依托两个平台(MBA班级平台,MBA社团平台),做好MBA校友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兄弟院校以及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广泛的校友交流平台,促进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对人才的培养与发展;

(二)组织会员定期举行校友论坛、校友返校,以及培训、讲座、参观、访问、文体等交流联谊活动;

(三)促进资源共享,为会员间的互助合作创造条件;

(四)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五)对MBA在校学生的职业发展进行指导,帮助在校生的实习和就业;

(六)征集校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八)负责中央财经大学MBA校友网站及通讯录的建设、维护、更新,编辑、出版内部刊物;

(九)做好实现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类型为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在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学习过的学生(包括中央财经大学MBA历届毕业或肄业以及在校就读的MBA脱产班、在职班学生,中央财经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培养的MBA学生);

(二) 曾在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工作过的教职工、MBA教育中心聘请的客座教授和授予的名誉教授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办事机构审核;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徽,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通讯、信息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荣誉及合法权益;

(四)接受并按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其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组成是:每班为单位推选1-3人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决定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设立、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中央财经大学MBA各届校友(每班MBA学生原则上推荐1-2名)、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协商推举或自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一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均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会长;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暂停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讨论审批俱乐部机构;

(七)协助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委托校友会其他负责人出席会议。

建立理事会会议纪要制度。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理事会工作档案并由秘书处负责存档管理。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主持人;

(二) 出席理事的姓名及受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

(三) 会议议程;

(四) 理事发言要点;

(五) 会议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制定和审批校友会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算;

(二)提出校友基金的预算方案,并报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审批基金重大收支;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俱乐部开展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校友办公会执行理事会达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授权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校友会有关文件;

(四)会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北京以外地区设立分会。分会须由所在地十名以上(含10名)会员联名提出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核,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校友工作领导组同意设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或社会机构捐赠和资助所得;

(三)学校及MBA教育中心行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来源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并在内网公示。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MBA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MBA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MBA教育中心用于教学及在校学生活动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校友会会长办公会2013年1月16日组织讨论,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校友工作领导组、第三届MBA校友会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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