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2007 年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毕业生就业秩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 2007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贯彻“择优推荐”原则,努力 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基层、艰苦行业及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
第四条 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市场与渠道,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 毕业生应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自觉将个人发展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
第六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顾全大局。
第二章 就业程序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毕业去向、办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签订就业协议、报到等环节。
第八条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包括就业、升学与出国。
毕业生就业形式主要包括签订就业协议或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国家项目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第九条 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到本人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领取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并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就业工作人员指导下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由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审核盖章后,统一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复核并签署意见。
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推荐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补办。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用人及就业意向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以下均简称为“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联,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毕业生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在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就业工作人员指导下认真填写并签字。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将就业协议书的基本信息进行网上登录,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学院(中心、研究院)公章后,由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及就业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盖章。
(三)毕业生将加盖了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及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核盖公章。
(四)就业协议书经三方签署后,第一联缴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另两联由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各执一联。
(五)毕业生持本人所执就业协议书一联到本人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将用人单位完整信息进行补充网上登录。
第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落户,回生源地二分的毕业生凭个人有效证件及报到证到本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报到。
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能补办。
第三章 到西部、基层就业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截至学校向北京市教委统一上报就业方案之日,经签订就业协议书,到西藏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以外地区及重庆市市区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每人奖励 2000 元人民币。
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毕业生,每人奖励 4000 元人民币。服务期内连续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报考本校研究生的,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参加“北京村官”计划,被选聘为村支书助理和村主任助理的毕业生,每人奖励 1000 元。
第十七条 北京生源毕业生到京外地区就业的,可保留北京市户口。
第十八条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及“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等国家项目就业计划的毕业生,鼓励政策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京外生源留京就业
第十九条 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为 30% 。留京调控比例的计算基数为本科毕业生总数扣除北京生源及考研、出国及定向培养毕业生人数。
各学院按照本科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坚持“择优”原则,以班级综合测评名次排序为依据,确定各班留京就业指标的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教委对到以下地区和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实行留京调控比例单列:
(一)部队;
(二)教育系统;
(三)北京基层单位(北京含有农村的 13 个区县中乡镇及以下单位);
(四)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
(五)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2007 年 4 月15 日起 ,全校留京指标放开,毕业生以递交接收函的先后顺序取得留京指标。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在京就业不受北京市教委留京指标的限制。
第五章 定向、委培及自筹经费毕业生的就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第二十四条 以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毕业生,视为统分生。
第六章 升学与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 升学的毕业生,在录取结果出来之前同时考虑就业,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待录取结果出来后选择升学的,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原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录取攻读研究生、博士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提出不读的,回生源地就业。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地就业。
第二十七条 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填写自费出国(境)留学登记表,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或 申请 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学校可继续按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七章 就业方案调整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条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其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并在其办理原就业手续 1 年内,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经北京市教委审批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 1 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第八章 疾病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
1 年以内治愈,并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1 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户口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的档案由校学生处或研究生部依据毕业生就业去向于每年 7 月份通过机要转寄。
第三十五条 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关系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京劳就发 [1998]12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毕业离校时想就业而无需求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暂时保留在学校。
户口与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与学校签订《中央财经大学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暂时为毕业生保留户口与档案的时间不超过 2 年。
超过 2 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户口与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期间,学校继续推荐其就业,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及办理派遣手续,但不能办理升学、出国、结婚、购房及其他与就业无关的证明等手续。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可以凭相关资料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和集体户口。
未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和集体户口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国(境)工作、探亲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应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就业安全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对毕业生加强就业安全教育,消除就业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应增强毕业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鉴别是非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赴京外求职的毕业生,应在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认真填写毕业生赴京外求职登记表,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请销假。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在京外求职期间,应与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保持通讯联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
第十一章 毕业生违约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考虑成熟,慎重签约。
第四十七条 为维护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声誉,保障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不得违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