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9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人员可办理学校集体户口:

  

1、当年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2、在京非居民户的正式在编教职工,以及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符合随迁条件的亲属。

  

第三条  集体户口由“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和“集体户口首页”(以下简称“首页”)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迁入

  

第四条当年录取的外省市学生迁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处提交:本科新生录取名单电子版,各省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以及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2、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新生录取名单电子版,新生入学名册(加盖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章),以及入户通知(加盖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章)。

  

3、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的电子版照片。

  

4、各学院、研究院以班为单位收齐学生入户材料并进行初审(注:生源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为不同省或不同直辖市的学生,须特别标注),按规定时间交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第五条当年集体入职的新教工,需提交以下入户材料:

  

1、人事处提交:新教工入户花名册、报到证、“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

  

2、新教职工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由保卫处持以上材料统一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第六条非集体办理的外阜进京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入户,须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接收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开具入户介绍信,由本人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第七条属于学校集体户口教工的新生儿入户,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新生儿母亲为我校教工集体户口的,须持新生儿出生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父母双方的“户口卡”(婚姻状况要标注已婚或有配偶)、结婚证、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2、新生儿父亲为我校教工集体户口的,须持新生儿出生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父母双方的“户口卡”(婚姻状况要标注已婚或有配偶)、结婚证、身份证及母亲的户主页或“首页”,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3、新生儿父母其中一方为北京市居民户口的,新生儿户口必须随家庭户落户,不能办理集体户口入户。

  

第八条教职工及随迁亲属办理落户后,“户口卡”交由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迁出

  

第九条 学生毕业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生毕业去向花名册,由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统一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去向为本市的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证领取“户口卡”;毕业去向为本市以外的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证到领取“户口迁移证

  

第十条当年未按期派遣的毕业生,户籍可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户籍暂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办理正常借用;超出规定期限实行封存,直至迁出,期间不可办理借用。户籍暂缓到期办理户口迁出,须由本人凭身份证和报到证,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领取“户口卡”,迁往本市的,直接到接收单位或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迁往外阜的,持报到证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由本人持身份证及校发的退学决定原件,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领取“户口卡”,迁往本市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迁往外阜的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出,须由本人凭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注销

  

第十三条死亡人员须由家属持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领取“户口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被判死刑人员,由家属持法院出具的死刑判决书,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领取“户口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五条 所有集体户口人员取得“户口卡”后,可办理居民身份证。新生由所在学院统计办理身份证人员名单,提交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由保卫处到属地派出所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户口卡”到属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保卫处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和学院南路校区学生,办理户籍相关事宜,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沙河校区学生办理户籍相关事宜,到沙河校区保卫科。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及家属本人持身份证、工作证借用“户口卡”及“首页”复印件,借用“首页”复印件时须说明使用事由;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须持加盖学院公章的《中央财经大学在校生借用户口卡证明》(附件2)、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借用“户口卡”及“首页”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户口卡”和“首页”作为本人身份材料,应妥善保管,使用后须及时交回(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若丢失,须向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提交补办申请(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并出示身份证,户籍办公室审核后出具补办证明,本人持证明和身份证到属地派出所补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职教工和在校学生委托他人办理户籍相关事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须由所属二级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非在职教工、离校学生委托他人办理户籍相关事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须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二条附件1和附件2可在保卫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
Copyright (C) 2015 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